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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办理和消防报建

发表时间:2021-01-30 16:33

一.施工许可证办理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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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收原件

2.用地审批手续、规划许可证、规划总平图

3.施工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监理单位资质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成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一式三份并签章

5.《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项目经理《安考证》、安全工程师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和《安考证》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诺书》

7.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


二.根据新消防法可知消防报建的办事程序如下: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
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
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
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
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
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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